- 一、臺北巿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殯葬服務品質、改善殯葬文化,特設殯葬事 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殯葬法令及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有關殯葬管理機關組織發展、業務、管理等之諮詢事項。 (三)有關本市殯葬服務業管理、輔導等相關之諮詢事項。 (四)有關殯葬禮儀、文化之諮詢事項。 (五)其他相關殯葬事務之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本局局長、副局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副召集人 外,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殯葬相關學術及實務之專家、學者。 (二)宗教界富清望人士。 (三)法律專家、學者。 (四)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 五、本會每半年定期召開委員會議,針對特定議案進行討論,必要時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七、出席委員與本會會議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 宗教團體代表列席。
-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殯葬管理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事務;本 會幕僚及行政事務,由殯葬管理處派員辦理。
-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一、本會會議議決事項,得以本局名義送交有關機關(構)參酌採行。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殯葬管理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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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9)北市民授宇字第09930939100號函訂定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