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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產業農字第09934033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提供 2010 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園區( 以下稱花博園區)遊客寄物服務,特訂定本須知。
  • 二、花博園區置物櫃配合花博園區開、閉園時間,提供遊客寄物服務。但 遇有緊急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須暫停提供使用者,不在此限。
  • 三、花博園區遊客使用置物櫃時,應先投入指定金額硬幣,取出並保管該 置物櫃鑰匙,另於使用完畢時,應取回寄物,回置該置物櫃鑰匙後, 自行取回所投入之金額硬幣。
  • 四、花博園區所設置之置物櫃,為提供遊客暫置寄物使用,除暫時置放之 指定金額硬幣外,不收取費用。
  • 五、本府應派員對於花博園區置物櫃實施清潔,並記錄之。
  • 六、花博園區置物櫃內物品涉有危險、違法、易腐敗變質或污損置物櫃之 虞等情形時,得配合相關單位人員,逕行開啟置物櫃實施檢查,並記 錄之。
  • 七、花博園區置物櫃內物品,本府不負看守、保管或遺失賠償責任。
  • 八、遊客使用花博園區置物櫃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保持置物櫃設施清潔。 (二)應自行評估置放物品安全風險,並不得置放貴重財物、證件。 (三)不得置放涉有危險、違法、易腐敗變質或污損置物櫃之虞等物品。 (四)應於花博園區當日閉園前,取回櫃內物品,逾期未取回櫃內物品, 將於翌日移至遊客服務中心暫置三日,逾期仍未領回者,視同廢棄 物處理。但經移至遊客服務中心暫置後,有腐敗變質情形之物品, 得逕依廢棄物處理。 對於依廢棄物處理之物品,均應照相且記錄之。 (五)應妥善保管使用置物櫃鑰匙。 (六)損(毀)壞置物櫃或鑰匙時,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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