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就讀國中以上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費負擔,特訂定本申請 須知。
-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要件如下: (一)設籍本市,且就讀國中以上至大學之原住民在學學生,不包含研究 所、空中大學(專科)、進修推廣部、學分班及在職專班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之相同補助者。 (三)不具有本市低收入戶資格者。
- 三、補助金額: (一)就讀國中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500 元。 (二)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1,000 元。 (三)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1,500 元
- 四、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 (一)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下者應備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一份,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或外縣市高中(職)者應備妥申請表、學生 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影本一份(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申請人之金融 帳簿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五、審查及撥款流程: (一)各級學校受理者,由該校依權責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並檢具申 請清冊(附件 1)、學校正式領據逕送本會辦理撥款。撥款採集中 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受理學校保管金專戶,並另函通知。 (二)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受理者,由該區公所依權責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 分,並檢具申請清冊(附件 2)、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逕 送本會辦理撥款,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
- 六、申請者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及 9 月 30 日前分別申請各學期原住 民學生就學交通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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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5
臺北市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補助費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綜企字第09930695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