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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教文字第1043034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4年5月8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給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就讀國中以上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特訂定本申 請須知。
  •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要件如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就讀國中以上至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在學學 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之相同補助者。 前項(一)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 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 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 、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前項(二)如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 三、補助金額: (一)就讀國中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500 元。 (二)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1,000 元。 (三)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1,500 元。
  • 四、受理單位及應備文件: (一)就讀國中及本市高中(職)者應備妥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向就讀學 校申請。 (二)就讀大專院校者或外縣市高中(職)者應備妥申請表、學生證正反 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但本會 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向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五、審查及撥款流程: (一)各級學校受理者,由該校依權責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並檢具申 請清冊(附件 1)、學校正式領據逕送本會辦理撥款。撥款採集中 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受理學校保管金專戶,並函復學校轉發申請 人。 (二)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受理者,由該區公所依權責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 分,並檢具申請清冊(附件 2)、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逕 送本會辦理撥款,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
  • 六、申請者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及 9 月 30 日前分別申請各學期原住 民學生就學交通補助費。
  • 七、本補助以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 ,已請領補助之學期不得申請。
  • 八、申請者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須主動告知受 理單位,並繳還補助款。
  • 九、本會將針對各受理單位進行查核,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溢領補助 款。
  • 十、本申請須知經費來源由本會公務預算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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