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提供 2010 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園區( 以下稱花博園區)遊客物品借用服務,特訂定本須知。
- 二、花博園區遊客服務中心(以下稱遊客中心)配合花博園區開、閉園時 間,提供遊客物品借用服務。但遇有緊急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須暫 停提供使用者,不在此限。
- 三、花博園區提供借用服務之物品及其借用、歸還方式如下: (一)導覽手機及 Mini Bond(衛星定位協尋機):須持遊客本人含相片 之身分證件辦理借用,借用期間該證件留置遊客中心,並於原借出 之遊客中心辦理借用物品歸還手續後,領回原留置證件。 (二)嬰兒車、輪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遊客得持本人含相片之身分證件辦理借用,借用期間該證件留置 遊客中心,並於原借出之遊客中心辦理借用物品歸還手續後,領 回原留置證件。 2.遊客得預置借用物品保證金,每件新台幣伍佰元整,並於花博園 區各遊客中心(不限於原借出之遊客中心)辦理借用物品歸還手 續後,領回借用物品保證金。
- 四、花博園區遊客使用借用物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前,先檢查相關功能,如有疑問、無法操作或有功能瑕疵之情 形時,應向現場服務人員反應、更換。 (二)應依借用物品所附操作說明使用。 (三)應於每日閉園(下午十時)前歸還借用物品。 (四)損壞或遺失借用物品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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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100346330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