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二歲至四歲幼兒: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 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前,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即與父母任 一方或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其父母 雙方或行使負擔幼兒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 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 二十。 二、五歲幼兒 (一)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在核定 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前,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即 設籍本市,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二)就讀外縣市經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期 於八月一日前,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即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設 籍本市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三、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後,核定暫緩就 讀國民小學,且符合前款規定者。 前項所稱之二歲至四歲及五歲幼兒,以申請補助之學年度九月一日年滿該 歲數者認定之。前項第一款補助對象之二歲至四歲幼兒,其就讀之私立幼 兒園不包括非營利幼兒園。 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補助之幼兒所就讀之私立幼兒園,其收費應符合教育局 核定額度或經教育局審核通過之額度。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經許可設立之幼兒園,並應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 法第五條規定。
- 第 7 條補助對象同時符合中央或本府其他機關相同性質補助者,除法規另有規定 外,應優先申請各該項補助;該項補助金額未達本辦法之補助金額者,由 教育局補助其差額。 前項中央或本府其他機關之補助申請期限在本辦法申請期限之後者,不受 前項應優先申請各該項補助之限制。 幼兒實際繳交費用低於教育局公告之最高補助額度者,依實際繳交費用補 助之。
- 第 8 條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規定資格者,申請人應 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經由幼兒園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幼兒園應將申請書、經申請人蓋章之清冊及幼兒園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等相 關資料,彙送教育局。 教育局應於申請截止日後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採預先抵繳者,得 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抵繳者,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 申請人。
- 第 9 條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資格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 具申請書、戶口名簿(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繳費 收據影本、領據及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教育局審核通過後,應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之帳戶。
- 第 12 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請求 返還已撥付之補助: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核准補助後,發現有前條重複申請之情形。 三、核准補助後,有不符第三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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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31534號令修正發布第3、12、1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