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員工加強服務,提高修護保養績效,保 持車輛合理行駛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支給對象以修車廠編制內技術員工為限。 前項技術員工係指從事本局汽車修護保養業務有關人員,並以第三點第二項職務等級級 點表明定之。
- 三、每月績效獎金之發給,應依工作績效、技術素質、勤惰與操守等三項予以考評;並照技 術員工職務等級級點計算,於行政院核定之級點折合率範圍內編列預算支給。級點折合 率,由本局訂定陳報臺北市政府轉陳行政院核定。 前項技術員工職務等級級點依下表規定:
等級 職務 級點 一 廠長 5.5 二 正工程司 5.5 三 工務組長、供應組長、副工程司 5.5 四 幫工程司 5.0 五 技士 4.8 六 技術員 4.7 七 技工領班 4.7 八 主修技工 4.5 九 協修技工 4.2 十 駕駛(執行車輛救濟) 3.5 - 四、技術員工績效獎金之計支,依本局所管車輛當月平均堪用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按前 點所定獎金額計支;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者,扣支百分之十;達百分之 八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五者,扣支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八十者減半計支。但因市 面無法購得料件不克修護之待修車輛,不予計列。
- 五、依前點每月計得之獎金總額,提百分之十為特別獎金;其餘百分之九十為修護獎金,以 當月計得獎金額,依第三點第二項所定職務等級級點發給之。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直屬主管敘明事由,提請評審小組審查通過後,陳請修車廠 廠長核發特別獎金: (一)對修車或保養工作具有特殊績效。 (二)對修車或零件再生、配裝方法或工具具有特殊改良事實,並經技術檢定結果認為 確有價值。 (三)充分利用舊(廢)料改製配件而節省公帑, 並經檢驗效果良好。 前項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實施規定,由本局另定之。
- 七、技術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扣發修護獎金: (一)公假超過一星期者,自第八日起不發獎金。 (二)事假按日扣發獎金;病假、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按 日扣發獎金二分之一,於年度內請假時數累積達八小時者,按日扣發獎金。 (三)曠職、曠工每次扣發當月獎金百分之十,連續三次以上者,扣發全月獎金;遲到 、早退者每次扣發當月獎金百分之三。 (四)中途到職或離職者,獎金按實際出勤日計算發給。 (五)奉准參加各種訓練在一個月內者獎金照發;超過一個月,其超過部分不發獎金。 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獎金照發;應徵 入營服役者不發獎金,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者之職務發給 代理人獎金。 (六)受懲處處分,申誡者,扣發當月獎金二分之一;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扣發全月獎 金。 (七)受懲戒處分,申誡者,扣發一個月獎金;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扣發二個月獎金。 (八)經修車輛出廠,當日仍以經修項目故障進廠(站)報修,並經檢驗認定係屬修護 之責任者,不發給當月獎金。
- 八、每月之工作績效獎金,於次月十六日前一次領發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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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11887500號函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