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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4-1007
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3516000號令訂定公布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1 條
    為有效推動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毗鄰地區土地開 發(以下簡稱捷運土地開發)業務,以配合大眾捷運系統之興建,依大眾 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相關規定,特設置臺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之營業基金,以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管理機關。 市政府為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基金,應設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 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出售(租)捷運土地開發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收入。 二 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三 由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 本基金利息收入。 五 對外舉借之款項。 六 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有關捷運土地開發之土地及建物之投資支出。 二 辦理捷運土地開發之規劃費、基本設計費、鑑界費、鑑價費及其他執 行業務之相關費用。 三 捷運土地開發取得公有不動產之經營管理支出。 四 對外舉借款項之本息支出。 五 本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 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其他短期票券, 或經政府核准成立,具信用評等之債券型基金之投資支出。 七 從事與本基金業務及開發業務相關產業之投資支出。 八 大眾捷運系統興建支出。 前項第八款之支出限以基金之盈餘循預算程序辦理。
  • 第 5 條
    有關運用於捷運土地開發事項之經費比例及其動支方式,應提報管理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報請市政府核定。
  •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並循環運用。
  •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概算須提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預 算程序辦理。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 8 條
    本基金取得之不動產產權,登記為臺北市所有。 前項不動產處分時,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投資協議書 所定之實際投資比例辦理。
  • 第 9 條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應定期向管理委員會陳報辦理基金執行情形。
  • 第 10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依縣、市政 府之出資比例分配並解繳公庫。
  •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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