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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100323850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提供有哺集乳需要之使用者,於臺北國 際花卉博覽會(以下稱花博)園區設置哺集乳室,訂定本須知。
  • 二、花博園區應設有哺集乳室之指引標示及獨立安全之哺集乳空間,其相 關事項,由本府產業發展局辦理。
  • 三、本府產業發展局對於花博園區哺集乳室,應派員實施定期檢查、維護 室內及設施整潔、安全,並記錄之。
  • 四、花博園區哺集乳室配合花博園區開、閉園時間,提供有哺集乳需要之 遊客使用。但遇有緊急或其他特殊情形,須暫停提供使用者,不在此 限。
  • 五、非哺集乳者或非經哺集乳者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哺集乳室。
  • 六、哺集乳者哺集之母乳需保存冰存時,得由哺集乳者標示其姓名及聯絡 電話,請花博園區遊客服務中心人員協助冰存。 前項冰存之母乳,應於當日花博園區閉園前領回,逾期未領回者,視 同廢棄物處理,並記錄之。
  • 七、花博園區哺集乳室不提供置放或保管物品服務,如有遺置於哺集乳室 之物品,應於當日花博園區閉園前領回,逾期未領回者,視同廢棄物 處理,並記錄之。
  • 八、有哺集乳需要之遊客使用花博園區哺集乳室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請保持室內及設施清潔。 (二)離開哺集乳室後,請攜出其自有物品, (三)非哺集乳使用所產出之廢棄物,不得置放於哺集乳室。 (四)損壞室內相關設施時,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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