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依學生學習需 要辦理課外社團,擴大學生學習領域,長期培育學生多元能力或興趣,並發展學校特色 ,特訂定本要點。 各校辦理課外社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之課外社團,係指以課外時間實施團體性、系統性的活動課程,由專業的師 資指導,且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本局核定各校專任教練之重點發展社團、代表各校之體育或學藝團隊,另依其相關規定 辦理。
- 三、課外社團包括音樂類、體育類、表演藝術類及其他特殊才藝類。
- 四、各校依發展需要,辦理課外社團。其原則如下: (一)學校主辦:以學校自主規劃為主,必要時得與家長會合辦。惟經費收支均應各校 專款專戶專用辦理。 (二)專業師資:應遴聘具有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三)學生需求:依學生多元發展之需求,規劃各類課外社團。 (四)精緻多元:定期成果發表或自我評比,追求卓越與績效。
- 五、各校應組成社團委員會(小組),由校長召集之。負責審議辦理計畫、教學或訓練計畫 、師資遴聘、收費標準、減免規定、器材及教材選購、教師鐘點費、經費收支及其他相 關事項。 前項社團委員會置委員5-13人。其成員由校長、行政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組 成,惟家長會代表之名額以總額二分之一為原則;必要時亦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 六、參加課外社團之對象,以本校學生為限,應以學生自願或由學校甄選推薦,並取得家長 同意後參加。
- 七、課外社團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若需外聘師資應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才藝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才藝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曾參加 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或鑑別證書者。 前項(二)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 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或才藝者,得報本局 備查後聘任之。
- 八、課外社團所需之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得向學生收費。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 攤,並應通知家長;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收費。
- 九、各社團收費標準計算方式如下: (全期總節數×鐘點費)÷0.7=全期所需總經費 全期所需總經費 ÷ 總參加學生人數= 每位學生應收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依實際需要得經社團委員會之審議酌予增減,惟增加收費至多不得超過10 %。 社團實際需要之教材、學習材料費應由社團委員會審議後核實收費。
- 十、課外社團經費使用分配,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占70%、行政費占30%。 費用不足時,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 十一、課外社團之經費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 校專款專戶專用。 經費之支用,應本撙節開銷為原則。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仍有節餘時,應先 經社團委員會(小組)決議後辦理,並以添購教學設備、圖書資源及維護教學設備為限 ,不得挪為他用或變相支用;行政費亦同。
- 十二、課外社團得視教學需要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每團 並得酌置助理教師一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 十三、課外社團教師鐘點費之支領標準,內聘師資鐘點費每節參照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活動 鐘點費相關規定。外聘師資鐘點費每節以 450元為原則,並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 能力等級酌予提高,至多不得超過 800元。助理教師得減半支付。 臺北市現職中小學教師,在外校擔任社團指導教師,其鐘點費得由各校社團委員會審 議決定。
- 十四、學生參加課外社團活動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生自報名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七成;自實 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參加 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 十五、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具有發展潛力且學習動機強者,應鼓勵其參加並酌予減免收費 。 學習或表現優良之學生,應予表揚或酌予獎勵。
- 十六、各校辦理課外活動,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
- 十七、各校應定期考核課外社團,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 十八、本局應定期及不定期督導考核各校課外社團辦理情形。經督導考核績效良好者,應予 獎勵;其辦理不力、績效不良或經費收支不當者,應予輔導改進。
- 十九、各校辦理課外社團,於適用本要點如有疑義、窒礙或需要特別條件時,應先報本局核 准後實施。
- 二十、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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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7
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外社團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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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三字第09334049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0點;並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