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依學生學 習需要辦理課外社團,擴大學生學習領域,長期培育學生多元能力或興趣,並發展學校 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各校辦理課外社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課外社團,指以課外時間實施團體性、系統性的活動課程,由專業師資指導 ,定期訓練或研習,且必須參與展演或競賽之學習團體。 課外社團包括音樂類、體育類及表演藝術類。
- 三、各校依發展需要,辦理課外社團,其原則如下: (一)學校主辦:以學校自主規劃為主,必要時得與家長會合辦。 (二)專業師資:應遴聘具有專業證照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三)學生需求:依學生多元發展之需求,規劃各類課外社團。 (四)精緻多元:定期成果發表或自我評比,追求卓越與績效。 (五)經費合理:經費收支依代收代辦方式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 四、各校應組成課外社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團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之,負責審查辦 理計畫、教學或訓練計畫、師資遴聘、收費標準、減免規定、器材及教材選購、教師鐘 點費、經費收支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社團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成員由校長、行政代表、 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組成,惟家長會代表之名額扣除校長一人後以佔總額二分 之一為原則,必要時亦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五、課外社團之對象,以本校學生為限,應以學生自願或由各校甄選推薦,並取得家長同意 後始得參加。
- 六、課外社團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應具備下列條件 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教師資格,但有相關才藝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才藝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曾參 加直轄市或縣(市)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直轄市或縣(市)級,公開辦理之能力檢定、檢核或鑑別證書 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 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或才藝者,應報本局 核准後聘任之。
- 七、課外社團所需之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得向學生收費,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 攤,並應通知家長,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收費。 低收入戶學生具該項潛能值得栽培者,各校得減免其收費。
- 八、各校辦理課外社團收費項目如下: (一)鐘點費:課外社團教師及助理教師之授課鐘點費用。 (二)行政費:辦理課外社團行政作業所需之加班費、導護費、誤餐費、成果發表會、 至校外參與展演或競賽費、獎金,行政作業所需之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 、水電費、維護費、交通費及設備費用等。 (三)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社團活動實際需要之教材、學習材料費。
- 九、各校辦理課外社團之鐘點費及行政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 1.社團全學期所需經費以全學期總節數乘以鐘點費再除以零點七計算之。 2.每位學生應收費用以全學期所需經費除以各類別之師生比計算之(師生比見附 件一臺北市課外社團辦理之班次程度、師生比及鐘點費上限參考表)。 應收費用採個位數無條件進位取整數。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各社團之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由各校依實際需要定之,由參加 該社團之學生均攤。 前項收費標準依實際需要得經社團委員會之審議酌予增減,惟增加收費不得逾百分之十 ,並應報本局備查。 社團招生人數未逾原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不予重新計算收費金額。 學校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方式辦理,並開立收據。
- 十、各校辦理課外社團經費支用之原則如下: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分配,教師授課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 原則,並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課外社團所收之經費支付鐘點費和行政 費之餘額應平均退還學生。 1.鐘點費之支用:每節以四十分鐘計。依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付。 2.行政費之支用:各校應於開辦前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任 務編組。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之支用,應專款專用。
- 十一、學生參加課外社團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扣除必要之行政作業費用後,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開課後至未逾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而申請退費者,扣除必要之行政作 業費用後,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 繳費用之三分之一。 (四)申請退費時已超過上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校因故未能開班授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前項退費基準,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成品者,則發還成品。
- 十二、課外社團得視教學需要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每團 並得酌置助理教師一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 十三、課外社團教師鐘點費之支領標準,內聘師資鐘點費每節參照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 服務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鐘點費相關規定。外聘師資鐘點費每節以新臺幣(以下 同)四百五十元為原則,並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酌予提高,至多不得超 過八百元。助理教師依任課教師鐘點費減半支付(參見附件一)。 外聘師資鐘點費逾八百元者,應報本局核准,並應敘明理由,檢附社團師資基本資料 及訓練計畫。 臺北市現職中小學教師,在校外擔任社團指導教師,應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 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教師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鐘點費每節以四百 五十元為計。
- 十四、各校辦理課外社團,社團委員會委員及承辦業務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 十五、各校應定期考核課外社團參與展演及競賽之成果,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 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各校自行辦理課外社團,全學年度開設三班以內者,得於嘉獎五次額度上限內,依實 際狀況調整配額,自行敘獎。 開設三班以上者,每增設一班得增加敘獎一人。 前項敘獎人員得含校長。 課外社團教師鐘點費支付情形,如因收費不足致給與教師之鐘點費低於四百五十元時 ,該教師於當學期得敘嘉獎一次。
- 十六、各校課外社團辦理情形,本局得不定期視導考核。
- 十七、本局核定各校專任教練發展之重點社團、代表各校之體育或學藝團隊,另依其相關規 定辦理。
- 十八、各校辦理課外社團,於適用本要點如有特殊情形,應報本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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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7
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外社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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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國字第10043565500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