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特字第09941098100號函訂定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 、多元發展」之特殊教育理念,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 礙學生免試入學安置高中高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要點身心障礙學生,指臺北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應屆畢 業生,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高中高職指本市所屬公立學校及接受本局補助經費之私立學校(不 含特殊教育學校、國立師大附中、國立政大附中、華岡藝校、藝術 才能優異班、學術性向資優班、體育班及高職綜合職能科)。
  • 三、學生國中在校成績之採計,以國中七、八年級上下學期及九年級上學 期五學期之九年一貫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包含語文領域(分國文、英 語二科目)、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藝術與人 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綜合活動領域等七大領域, 由臺北市各 國中校務行政系統擇優採計三學期,換算成全校排名百分比方式為之 。
  • 四、國中個案管理教師、導師應依學生現有能力、生涯規劃及未來能適應 下一階段生活與學習等原則,輔導學生選填志願。經校內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通過後,並依身心障礙學生免試入學簡章之規定由學校辦理 推薦報名作業。
  • 五、本局應成立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免試入學安置高中高職工作小組(以 下簡稱工作小組),並由本局指定學校負責召集,以訂定簡章、相關 保密規定及迴避原則,並處理招生相關緊急事宜。 前項簡章應詳列公告日期、招生學校、科組、名額、報名資格、報名 方式、資格審查、成績採計、錄取、放榜、報到及申訴處理程序等相 關規定。
  • 六、高中高職招生名額採用外加方式,各障礙類錄取人數應參照學生在校 成績,以平均分散各校各科為原則。
  • 七、本要點之入學安置,由工作小組依國中推薦學生成績排序,並依各障 礙類組名額及其志願審議之。
  • 八、依本要點安置且已報到之學生如欲參加當學年度聯合申請、登記分發 或其他入學管道,須依招生簡章規定,於期限內申請放棄入學資格後 ,始得報名。
  • 九、學校如有作業不實或違反招生規定之情事,由本局追究學校及相關人 員責任。
  • 十、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之招生簡章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