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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教特字第10044423800號函修正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 、多元發展」之特殊教育理念,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 礙學生免試入學安置高中高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資格,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學 生。 1.臺北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應屆畢業生。 2.國中前一屆畢業生,且目前未具高中高職學籍。 3.國中前二屆以前畢業生,且目前未具高中高職學籍,經本市鑑輔 會審查同意。 (二)高中高職指本市所屬公立學校及接受本局補助經費之私立學校(不 含國立師大附中、國立政大附中、華岡藝校、藝術才能優異班、學 術性向資優班、體育班及高職綜合職能科)。
  • 三、國中個案管理教師、導師應依學生現有能力、生涯規劃及未來能適應 下一階段生活與學習等原則,輔導學生選填志願。經校內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通過後,並依身心障礙學生免試入學安置簡章之規定由學校 辦理推薦報名作業。
  • 四、本局應成立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免試入學安置高中高職工作小組(以 下簡稱工作小組),並由本局指定學校負責召集,以訂定簡章、相關 保密規定及迴避原則,並處理招生相關事宜。 前項簡章應詳列公告日期、安置學校、群組科別、名額、報名資格、 報名方式、資格審查、錄取、放榜、報到及申復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 。
  • 五、本要點之免試入學安置,由國中推薦學生,本市鑑輔會依各障礙類組 名額及學生志願、志願相關群組審議之。
  • 六、依本要點免試入學安置且已報到之學生,如欲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入學 管道,須依簡章規定,於期限內申請放棄本免試入學安置之資格。
  • 七、學校如有作業不實或違反免試入學安置規定之情事,由本局追究學校 及相關人員責任。
  •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之簡章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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