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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特字第10143864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免試入學安置高中高職試辦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中高職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 、多元發展」之特殊教育理念,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 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中高職(以下簡稱本就學安置)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資格,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經 本市鑑輔會審核通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1.臺北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應屆畢業生。 2.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生年齡滿二十一足歲以下,且目前未具高中 高職學籍者。 3.設籍臺北市三年以上之國中應屆畢業生,並經本市鑑輔會審查同 意者。 (二)高中高職,指本市所屬公立學校及接受本局補助經費之私立學校( 不含國立師大附中、國立政大附中、華岡藝校、藝術才能資優班、 學術性向資優班、體育班及高職綜合職能科)。
  • 三、國中個案管理教師、導師應依學生現有能力、生涯規劃及未來能適應 下一階段生活與學習等原則,輔導學生選填志願。經校內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查後,並依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中高職簡章之 規定由學校辦理推薦報名作業。
  • 四、本局應成立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中高職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並由本局指定學校負責召集,以訂定簡章、相 關保密規定及迴避原則,並處理招生相關事宜。 前項簡章應詳列公告日期、安置學校、群組科別、名額、報名資格、 報名方式、資格審查、錄取、放榜、報到及申復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 。
  • 五、本就學安置,由國中推薦學生,本市鑑輔會依各障礙類組名額及學生 志願、志願相關群審議之。
  • 六、依本要點獲安置且已報到之學生,如欲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 須依簡章規定,於期限內申請放棄本就學安置之資格。
  • 七、學校如有作業不實或違反本就學安置規定之情事,由本局追究學校及 相關人員責任。
  •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之簡章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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