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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北市工品字第109301429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工程施工查核結果績優人 員,以提昇人員士氣及工程施工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施工查核,係指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對工程主辦機關辦理 之工程施工查核。
  • 三、有下列情形者,予以獎勵: (一)辦理工程標案,經工程施工查核成績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且查核缺失如期 改善完成者,相關承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科長以下主管嘉獎一次。 (二)辦理工程標案,經工程施工查核成績為九十分以上且查核缺失如期改善完成者, 相關承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科長以下主管最高嘉獎二次,並提報本局工程會報 公開表揚。
  • 四、本局品質管理科應於每季彙整前季之查核結果,函送所屬各工程處依本要點辦理獎勵。
  •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現行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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