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增進綠建築查核執行計畫實施成效,並確保綠建築設計效能,特訂 定本要點。
- 二、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臺北市綠建 築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新建建築物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實施要點及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 案件,應由設計建築師製作「綠建築基準檢討報告書」及「綠建築基 準專案檢討:自主檢查表」(附表一)依法簽證負責,依規定比例抽 查之建築物,於放樣勘驗前應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 託之查核單位完成查核。
- 三、查核單位應依綠建築檢討項目查核(複查)表查核並製作「查核(複 查)報告書」(附表二)。
- 四、查核結果為不符規定之案件,應通知起造人會同設計人辦理補正報備 或變更設計,並由本局所屬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管。
- 五、領得建造執照後辦理報備或變更設計案件,如涉及綠建築變更部分, 變更部分應由查核單位重新查核,但未降低原設計綠建築相關檢討項 目之標準且經設計建築師簽證不在此限。(附表三)
- 六、經查核案件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查核單位查核(複查)報告書檢附 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核材料證書、出廠證書及檢驗 報告表(附表四)、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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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202328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