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增進綠建築查核執行計畫實施成效,並確保綠建築設計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 件,應由設計建築師製作「綠建築基準檢討報告書」(附表一)依法簽證負責,依規定 比例抽查之建築物,於放樣勘驗前應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之查核單 位完成查核。
- 三、查核單位應依綠建築檢討項目查核(複查)表查核並製作「查核(複查)報告書」(附 表二)。
- 四、查核結果為不符規定之案件,應通知起造人會同設計人辦理補正報備或變更設計,並由 本局所屬建築管理處列管。
- 五、領得建造執照後辦理報備或變更設計案件,如涉及綠建築變更部分,變更部分應由查核 單位重新查核,但未降低原設計綠建築相關檢討項目之標準且經設計建築師簽證不在此 限。(附表三)
- 六、經查核案件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查核單位查核(複查)報告書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 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核材料證書、出廠證書及檢驗報告表(附表四)、竣工及施工過程 照片。(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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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2007
臺北市綠建築查核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99)府都建字第09963813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