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一)推展農業產業,促進農業升級及永續發展。 (二)發展精緻農業,建立地方產業特色,推動農特產品加工、包裝與行 銷,永續農業經營。 (三)推動休閒農業及體驗農業,使農業與市民生活充分結合。 (四)輔導設置有機農場、推廣本市有機、安全農業及農業相關法令,建 立農產品生產履歷制度,提升臺北市農業新形象。
- 二、申請時間: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會計年度內以書面及網路 方式公告週知。
- 三、申請對象:本市各級農會、農田水利會、農業相關之基金會、與農業 推廣相關之法人團體等。
-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單一計畫之最 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農業振興方案預算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 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 ,得不受此限制。 (三)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
- 五、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劃依據、主 辦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 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以word程式輸入, 計畫書附磁碟片函送本局。 (二)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 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六、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須以振興本市農業為主題,且執行地點在臺北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條中任一項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七、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 果(如附件二)送本局備查,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還本局 。 (二)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原 始憑證依預算科目分類,並製表(如附件三)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之單 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 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 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 。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 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 則不在此限。
- 九、考核評鑑: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入 農會年度考核評定,其他單位之執行計畫成效則列為下年度申請補助 之審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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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36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振興方案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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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訂定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