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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8)北市產業農字第108604319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8年12月30日生效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補助發展精緻農業、推廣農特產品行銷、 休閒農業、有機農業與農地活化及相關農業輔導推廣活動等,補助相 關農業推廣輔導工作之農會、法人及團體,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補助範圍如下: (一)發展精緻農業,建立地方產業特色。 (二)推動農特產品加工、包裝與行銷,永續農業經營。 (三)推展休閒農業家園,農業與市民生活結合。 (四)綠美化農村景觀,建構生活、生產及生態農村環境。 (五)推動有機安全農業,保障消費者權益。 (六)推動農地活化,協助農田復耕。 (七)相關農業輔導推廣活動。
  • 三、本補助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四、本須知補助對象為本市各級農會、農田水利會,以及從事本市農業推 廣輔導工作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 五、申請本補助之期間由本局以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六、申請本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單一計畫之最 高補助額度以本局當年度編列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預算百分之二十 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 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 者,得不受此限制。 (三)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 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規定辦理。 (四)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 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 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七、本補助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須提具農業振興方案計畫書,若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並應提具身分關 係揭露表,於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局,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 計畫依據、申請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 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 (二)本局得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並請申請單位 列席說明計畫內容及申請金額,依本局補助經費決定補助案件數及 額度。 (三)經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八、審查委員會應審核之內容如下: (一)申請計畫須以推廣、輔導及行銷等振興本市農業產業為主,且執行 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二點中任一款之規定。 (三)當地農業產業資源應用之可行性。 (四)申請補助項目與內容之合理性。 (五)對市民及農民之助益,受益人數及經濟效益評估。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七)為倡導性平觀念,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八)對臺北市農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九)活動需以多元管道增加曝光度,以行銷本市農業。
  • 九、本補助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二份及電子檔一 份函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計畫之各項預算細 目經費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繳回本局,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 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 下者,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須報本局核准。 (四)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十萬元以上者,預算科目 間不得流用,如各預算細目間必須流用時,除雜支外,其餘流入( 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申請單位自行核定。 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須報本局核准。 (五)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 定,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 十、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 畫變更。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不在此限。
  • 十一、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及考核。 申請單位須於當年度六月十日、九月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上 本局臺北市農業補助計畫網填報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執行進度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視情形召開計畫執行審查會議,並邀申請 單位出席說明。計畫執行完成後,本局依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 績效評量標準表予以計分,據以作為往後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 。
  • 十二、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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