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一)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農事相關活動,改進農民農業技術並增加農 業收入。 (二)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家政相關活動,提昇農村婦女生活品質,增 進身心健康。 (三)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四健相關活動,維繫農村向心力並獎勵農村 青年留鄉從農。
- 二、申請時間 會計年度內
- 三、申請對象 本市各級農會
-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申請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單一計畫之最高補 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農業推廣預算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之講座鐘點費標準為 上限;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五、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執行單位及主 辦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目的、工作內容、預算細目及經 費來源、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以 word 程式輸入,計畫書附 磁碟片函送本局。 (二)本局依本須知相關規定及內部行政程序審核,經審核通過後函請申 請單位備妥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 次或分期核撥補助款。
- 六、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須以本市農業推廣為主題,且執行地點在臺北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經濟效益及農民生活品質。 (四)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五)評估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為本年度核准指標。
- 七、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 果(如附件二)送本局備查,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還本局 。 (二)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原 始憑證依經費項目分類,並製表(如附件三)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之單 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 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 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 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 ,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九、考核評鑑 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入農會年度考 核評定,其他單位之執行計畫成效則列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參考 。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35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農業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建設局(93)北市建三字第09332310500號函訂定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