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一)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農事相關活動,改進農民農業技術並增加農 業收入。 (二)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家政、老年農民生活規劃相關活動,提昇農 村婦女、老年農民生活品質,增進身心健康。 (三)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四健相關活動,維繫農村向心力並獎勵農村 青年留鄉從農。 (四)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農民節相關活動,以表揚從事農業工作或推 廣農業有功人員。
- 二、申請時間: 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會計年度內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 知。
- 三、申請對象:本市各級農會。
-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單一計畫之最 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農業推廣預算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
- 五、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主 辦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 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以 word 程式輸入 ,計畫書附光碟片函送本局。 (二)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 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六、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須以本市農業推廣為主題,且執行地點在臺北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條中任一項之計畫目的。 (三)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經濟效益及農民生活品質。 (四)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五)評估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為本年度核准指標。
- 七、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 果(如附件二)送本局備查,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還本局 。 (二)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原 始憑證依預算科目分類,並製表(如附件三)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之單 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 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執行期間確實 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 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 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 限。
- 九、考核評鑑: 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入農會年度考 核評定,並列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參考。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35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09931310600號函修正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