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一)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農事相關活動,改進農民農業技術並增加農 業收入。 (二)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家政、老年農民生活規劃相關活動,提昇農 村婦女、老年農民生活品質,增進身心健康。 (三)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四健相關活動,維繫農村向心力並獎勵農村 青年留鄉從農。 (四)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農民節相關活動,以表揚從事農業工作或推 廣農業有功人員。
- 二、申請時間: 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三、申請對象:本市各級農會。
-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單一計畫之最 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農業推廣預算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如附件一)。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 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 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五、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於申請期限內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 計畫依據、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 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以 word 程式編製計畫書函送本局。 (二)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 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 次或分期核撥。
- 六、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須以本市農業推廣為主題,且執行地點在臺北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條中任一項之計畫目的。 (三)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經濟效益及農民生活品質。 (四)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五)評估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為本年度核准指標。
- 七、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 果(如附件三)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計畫 總經費之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及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繳回本局,並依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 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 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計畫執行期間,其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須辦理計畫 變更申請。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導,應符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 定,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 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執行期間確實 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 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 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 限。
- 九、績效考核: 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市農業推廣計畫 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六),填報時間分別為 4 月 10 日、7 月 1 0 日、10 月 1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並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表及 電子檔送本局。 依據本府 102 年 1 月 3 日府主公預字第 10230002500 號函發 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事項」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各補(捐)助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 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其績 效衡量指標俟本局訂定完成後,另案公告及函發之,俾據以作為下年 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另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入農會年度 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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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35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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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230086600號函修正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