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新設分館設置原則如下: (一)人口數: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行政區人口數逾七萬者, 應設一所分館;每增加八萬人得增設一所分館。但本市各行政 區每千人擁有圖書館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十平方公尺者,得增設 分館。 (二)各分館間距離:新設分館與原有分館間直線距離應在二公里以 上為原則,且周圍無公共圖書館之設置。 但接受捐贈,經本館審核通過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三、新設分館建築可使用樓地板面積應以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三千三百平 方公尺以下為原則。單一樓層可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六百六十平 方公尺。
- 四、本館分館依面積區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分館:二千七百零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二級分館:一千七百零一平方公尺至二千七百平方公尺者。 (三)三級分館:六百六十一平方公尺至一千七百平方公尺者。 (四)四級分館: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 五、本館所需員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主管機關總員額內分配。 各級分館員額設置基準如下(如附表): (一)分館主任:一級至三級分館皆配置專任分館主任一人,四級分 館主任由館員兼任。 (二)分館基本員額配置:各級分館配置基本員額四人。 (三)各級分館得考量分館分級、樓層數等增置必要之員額,其基準 如下: 1.一級分館:分館樓層數在二樓層以下增置一人,三樓至六樓 層增置二人,七樓層以上增置三人;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 上者,不論樓層數,另增置一人。 2.二級分館:二樓層以下不另增置員額,三樓至六樓層增置一 人,七樓層以上增置二人。 3.三級分館:六樓層以下不另增置員額,七樓層以上增置一人 。 4.四級分館:不另增置員額。 (四)本館為因應各分館所在地行政區人口變化,得每三年依業務量 增減情形檢討各分館員額配置。但各分館員額不得低於第二款 基本員額。
- 六、本基準送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審核小組審議通過,並簽奉市長核可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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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管字第11001275031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