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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87092171000號函核定全文3點
  • 一、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新設分館設置基準: 依各行政區人口、各分館距離、分館面積及規劃程序等因素作為設置 圖書館分館之基準。 (一)人口:本市各行政區人口數逾七萬者,應設一所圖書館分館;爾後 該行政區人口數每增加八萬得增設一所分館為原則,惟市立圖書館 已設置分館如超過行政區應設置分館數,直至該行政區人口數與分 館數達平衡數後,才得考慮新設分館。 (二)距離:原有分館與新設分館間直線距離應在二‧五公里以上原則, 且周圍無公立圖書館之設置。 (三)面積:分館建築可使用樓地板面積應在六百坪以上一千坪以下為原 則,使用樓層至多為三層。 (四)規劃:新增分館所需員額、經費應函報市府教育局,並由教育局簽 會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處等機關後,陳奉 市長核可,方得依據「公共圖書館建築設備標準」進行後續規劃作 業。
  • 二、本館分館分級及員額設置基準(如基準表):依分館面積作為分級基 礎後,考量分館基本員額、樓層及基本服務指標等因素,配置必要之 員額。 (一)分館面積:依分館面積區分,共分為四級, 如下: 1、一級分館:八○ 一坪以上者; 2、二級分館:八○○坪以下至五○一坪以上者; 3、三級分館:五○○坪以下至二○一坪以上者; 4、四級分館:二○ ○ 坪以下者。 (二)分館主任:一至三級分館皆配置專任分館主任一人,四級分館主任 由館員兼任。四級分館中之啟明分館因服務對象特殊,同意其配置 專任分館主任一人。 (三)分館基本員額配置:各級分館配置基本員額四人。 (四)各級分館增置員額: 1、原則以各級分館之樓層數作為增置員額之基準,一級分館:在二 樓層以下增置一人,三至六樓層增置二人,七樓層以上增置三人 ;二級分館:二樓層以下不另增置員額,三至六樓層增置一人, 七樓層以上增置二人;三級分館:六樓層以下不另增置員額,七 樓層以上增置一人;四級分館:不另增置員額。 2、一級分館面積一五○○坪以上者,不分樓層增置一人。 (五)基本服務指標: 係為各分級分館基本服務內容及標準,惟各分館可依其特色增加服 務項目。
  • 三、本基準送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審核小組審議通過,並簽奉市長核可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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