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 十二條規定,特設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所定獎勵及補助申請案之審議。 (二)有關投資獎勵案之協調、推動及整合等事宜。 (三)其他應經本會審議之相關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人,除主任委員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局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產業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具有財務、法律、市場、管理與產業技術及經濟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五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科室主管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產業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委員對審議過程獲悉之資訊及其他委員之審議意見,應予保密。
- 七、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代理關係, 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本人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者,主席得令其迴避。
- 八、為審議申請案之需要,本會得邀請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或政府機關等相關人員先行提 供書面意見或列席諮詢。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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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10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1014600號函訂定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