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各高級中等學校辦 理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附設有國中部者(以下簡稱各校),其招收高一新生 ,除可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辦理各項招生外,亦可辦理 校內國中部及鄰近國中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
- 三、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 畢業學生直升之名額;其直升名額規定如下: (一)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本局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 總名額(含普通班、綜合高中、學術性向資優班及實驗班)之百分 之二五。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第 3 項 第 3 款規定辦理。 (三)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及計算方式,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暨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 18 條 第 1 項規定辦理。
- 四、經本局核定之直升入學名額,其報到後所遺缺額,應併入免試入學之 錄取名額。
- 五、各校辦理直升入學之錄取方式、超額比序項目及比序順次,應依據「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辦理。
- 六、各校應組成直升入學委員會,擬定招生計畫(內容包含招生名額、招 生對象、參加資格、錄取方式、缺額處理、報名、報到、錄取公告期 程等規範)及處理申訴及緊急案件,並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將所擬定之 計畫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 七、前點所組成之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並置委員十一至 十九人,由校長聘請學校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擔任,其中 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三人。另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 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當學年度參加直升入學之學 生時,應自行迴避。
- 八、各校辦理直升入學,每年僅得辦理一次,且應於當年度免試入學報名 之前辦理完竣,並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函知本局實際報到人數及名單 。錄取學生名單及參加學生超額比序積分一覽表留校備查。
- 九、參加直升入學學生經錄取報到,且未於期限內聲明放棄者,不得再參 加當學年度其他各項入學方案。
- 十、各私立高中附設有職業類科者,其附設有國中部直升職業類科之辦理 方式,除應併計本局核定當學年度高一職業類科之招生名額外,餘均 應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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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03432356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3年12月1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