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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中字第099414211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各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高中)辦理 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高中附設有國中部者,其招收高一新生,除可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辦理 各項招生外,亦可辦理校內國中部及毗鄰國中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
  • 三、直升入學名額應與申請入學名額併計,其名額如下: (一)公立高中應以本局核定當學年度高一普通班及綜合高中招生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 原則,與甄選入學併計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惟報經本局核准者,得提高 至百分之四十為原則,與甄選入學併計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二)私立高中得放寬至百分之七十,與甄選入學併計,亦以不超過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惟私立學校得依學校發展特色及需求,報經本局核准者,得提高直升入學比例 。
  • 四、經本局核定之直升入學名額,其報到後所遺缺額,應併入其他各項招生管道之錄取名額 。
  • 五、各高中應採計學生在校成績及北北基高中職聯合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北北基聯測)分數 ,並得將學生特殊事蹟納入採計。
  • 六、各高中應組成直升入學委員會,擬定招生計畫(內容包含招生名額、招生對象、參加資 格、錄取標準、缺額處理、報名、報到、錄取公告期程等規範)及處理申訴及緊急案件 ,並於當年三月底前將所擬定之計畫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 七、前點所組成之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並置委員十一至十九人,由校長聘 請學校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擔任,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三人。另委員本人 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當學年度參加 直升入學之學生時,應自行迴避。
  • 八、各高中辦理直升入學,應於當年北北基聯測之後,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放榜之前辦理完 竣,並於一週內,函知本局實際報到人數。錄取學生名單及參加學生成績一覽表留校備 查。
  • 九、參加直升入學學生經錄取報到者,應放棄當學年度其他各項入學方案。
  • 十、各私立高中附設有職業類科者,其附設有國中部直升職業類科之辦理方式,除應併計本 局核定當學年度高一職業類科之招生名額外,餘均應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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