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各高級中學辦理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 生直升入學,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高中附設有國中部者(以下簡稱各完中),其招收高一新生,除可依高級中等學校多 元入學招生辦法辦理各項招生外,亦可辦理校內國中部及鄰近國中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 。
- 三、基北區高中職免試入學及直升入學名額比例併計,其名額如下: (一)公立完中應為本局核定當學年度高一普通班及綜合高中招生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五 以上。 (二)私立完中應為本局核定當學年度高一普通班及綜合高中招生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以上。 (三)基北區高中職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當年度如有最低招生名額比例之規定,各校應 從其規定辦理。
- 四、經本局核定之直升入學名額,其報到後所遺缺額,應併入申請入學、登記分發或私立高 中單獨招生管道之錄取名額。
- 五、各高中應採計學生在校成績,並得將學生特殊事蹟納入採計。
- 六、各高中應組成直升入學委員會,擬定招生計畫(內容包含招生名額、招生對象、參加資 格、錄取標準、缺額處理、報名、報到、錄取公告期程等規範)及處理申訴及緊急案件 ,並於當年一月底前將所擬定之計畫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 七、前點所組成之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並置委員十一至十九人,由校長聘 請學校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擔任,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三人。另委員本人 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當學年度參加 直升入學之學生時,應自行迴避。
- 八、各高中辦理直升入學,每年僅得辦理一次,且應於當年度基北區高中職免試入學報名之 前辦理完竣,並於七日內,函知本局實際報到人數。錄取學生名單及參加學生成績一覽 表留校備查。
- 九、參加直升入學學生經錄取報到,且未於期限內聲明放棄者,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各 項入學方案。
- 十、各私立高中附設有職業類科者,其附設有國中部直升職業類科之辦理方式,除應併計本 局核定當學年度高一職業類科之招生名額外,餘均應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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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3
臺北市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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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中字第10143637100號函修正第1~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