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一)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加強農地管理,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基金會從事農業建設及農地管理。 (二)發展都市型農業特色,建立精緻特色農業。推廣本市地方特色產業 、休閒農業,辦理農民教育計畫以及農業實驗研究與技術改進,並 協助精緻優良農特產品行銷宣傳活動。 (三)農地違規使用檢舉。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期限:102 年 4 月 1 日至 102 年 4 月 25 日止(以郵戳 為憑)。
- 四、申請單位資格:本市各級農會、水利會、農業相關之基金會或與農業 推廣相關之法人團體等。
- 五、審查小組:本局為審查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稱本基金)補助經 費並考核計畫執行成效,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組織成 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管業務專門委員或簡任技正兼任。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農業發展科科長兼任。 (四)組員四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綜合企劃科科長及業 務主管股長兼任。 本小組依案件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 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並擔任主席。組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 股長以上代理人出席,均具表決權。
- 六、審查事項: (一)每年初召開會議訂定當年度本基金補助計畫方向暨核定經費分配額 度。 (二)每年終召開執行成果檢討會議,考核各單位執行成效以作為下年度 經費補助執行方向依據。 (三)補助金額為申請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單一計畫補助額度 達該年度農業發展基金補助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提送本小組 審議。
- 七、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基金補助金額佔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辦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份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 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 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八、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研提細部計畫書及電子檔一份送本局審查(以 Microsoft Office Word 程式編製),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執 行單位及主辦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 驟、預算細目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申請須知及計畫說明書格 式等資料請至本局局網(http://www.ed.taipei.gov.tw/)檔案下 載區查詢。 (二)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計畫說明書 3 份及電子檔 1 份,以 郵寄或人工送達本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1 樓本局農業發展科)。 (三)為避免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重複申請捐助,申請單 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備查。 (四)申請單位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本局應通知其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細部計畫經審核通過者,由申請單位掣據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辦 理撥款時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九、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需以振興本市農業為主題,且執行地點在本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十、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果 送本局備查,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還本局農業發展基金。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繳回本局,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 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逾限申報者,得撤銷補助,並依法追繳。各項支出憑證有不合規定 ,致無法辦理撥款暨核銷者,由受補助之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基金 會自行負責,如為預先撥付經費者,並限期追繳。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導,應符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 定,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 十一、變更申請: 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無法執行,應 即函報本局同意,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 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 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二、考核評鑑: 本局為瞭解本基金執行補助計畫之效益,每年得由審查小組召開考 核評鑑會議,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進行 考核。 依據本府 102 年 1 月 3 日府主公預字第 10230002500 號函 發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各補(捐)助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 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其績效衡量指標俟本局訂定完成後,另案公告及函發之,農民 團體及農業相關基金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 核參考,農會辦理之計畫案並將列入農會年度考核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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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0
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經費補助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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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231087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2年3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