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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新字第108301399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108年10月28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能 妥與更新單元範圍內或相鄰土地之所有權人溝通協調,提高都市更新 共識及參與,以利後續更新推動,特訂定本須知。
  •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土地 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送件前應召開更新單 元範圍內說明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召開時間:應於申請送件前六個月內為之。 (二)召開地點:應於更新單元範圍所在區里或鄰近周邊地區,且可容納 通知對象之場所。 (三)通知對象:應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里 長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四)公告方式: 1.公告資料應於召開會議前十日(會議當日不計入日數)張貼於當 地里辦公處或申請範圍周邊之公告牌,並拍照存證。 2.公告資料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更新單元位置及範圍等,並由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五)通知方式: 1.開會通知單應於召開會議前十日(會議當日不計入日數)通知。 2.通知可採自行送達(應製作簽收清單)或交由郵政機關以掛號附 回執(雙掛號)方式送達。 3.開會通知單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更新單元位置及範圍等,並 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六)召開會議注意事項: 1.會議主席由申請人或其委託人擔任;主席由委託人擔任時,應出 示委託書,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2.會議簡報資料應包括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申請劃定更 新單元位置及範圍、規劃構想、意願調查期間等。 (七)申請人應於召開會議後寄發會議紀錄予通知對象。 (八)申請人應訂定一定期間辦理意願調查,其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意 願調查表之內容及格式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定之。 (九)申請人應於意願調查期間截止後統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 願(依建築基地或各棟建築物分別統計),並將意願調查統計結果 寄發予通知對象。
  • 三、申請人依前點辦理者,應檢附下列資料送本府審查: (一)公告資料及張貼照片(應載明張貼時間與地點)。 (二)通知對象清冊。 (三)開會通知單暨意願調查表。 (四)開會通知單掛號函件執據(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者應檢附郵寄執據正 本,並有郵戳為憑;採自行送達者則應檢附證明文件)。 (五)會議簽到簿;會議主席由委託人擔任時,應檢附委託書。 (六)會議簡報資料。 (七)會議紀錄(主席及紀錄人員均應簽名)及會議當日照片(應載明召 開時間與地點)。 (八)寄發會議紀錄及意願調查統計結果予通知對象之證明文件。 (九)所有權人意願調查統計結果及意願證明文件。 (十)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清冊。
  • 四、申請人依規定應召開相鄰土地協調會時,準用第二點及前點規定辦理 。但通知對象應為更新單元所在街廓內相鄰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里長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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