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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教社字第09941731400號函訂定全文9點
  • 一、依據: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 二、實施目的 (一)提供及保障身心障礙成人生涯探索及終身學習機會。 (二)充實身心障礙成人生活基本知能及提升社會適應能力。 (三)增進身心障礙成人生活品質及人文休閒等素養。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局處自辦、委辦或補助相關單位辦理。
  • 四、實施對象:年滿18歲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具各級學校學籍者,但具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附設之補習或進修學校學籍者,不在此限。
  • 五、實施期程:每年 1月至12月止。
  • 六、實施內容 (一)基本教育課程:補習與進修教育或職業訓練法規所定以外,有助增進身心障礙成 人就業知能或補充基本教育知能之課程或活動。 (二)陶冶身心課程或活動:有助提升身心障礙成人生活知能、健康休閒、人際溝通、 社會適應、人文素養、生涯規劃等生活品質之課程或活動。 (三)以上開設之課程或活動不得違反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 七、實施方式:融入一般成人教育課程辦理,各課程至少提供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身心障礙 成人保障名額,另得視經費自辦、委託或補助相關單位依障礙特質、需求及課程內容專 門開設,並提供無障礙環境。
  • 八、經費來源 (一)由本府各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各課程可視內容需要,酌收材料、課業費等費用。
  • 九、預期成效 (一)提供多元化學習機會,以提升適應社會環境之能力。 (二)因應終身學習潮流,提供身心障礙成人更多發展空間及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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