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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3000317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本基準依地方機關環保車輛駕駛安全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
  • 二、駕駛,在當月執行勤務,核有過失,經提考核委員會懲處,並經功過 相抵後,仍有申誡一次以上處分者,依下列標準扣發: (一)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一。 (二)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二。 (三)受記過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三。 (四)受記過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四。 (五)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
  • 三、駕駛請延長病假及超過規定日數之事病假,按日扣發獎金。年度內請 假時數累計達八小時者,以一日計。請規定日數內之事假、病假、婚 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休 假或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所核給之公假(以下簡稱因公傷病核給之公假) ,獎金照發。請公假(不含因公傷病核給之公假)連續七日以內者不 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 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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