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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83825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8年8月30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 二、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依下列順 序為之: (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 (二)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達十五人以上為原則。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均由學校訂定;惟需辦理一次定期考查, 其權重由學校定之。 3.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年學分數計算,每學分上課不得少於六節課,由學校 定之。 4.授課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五五0元為原則。 5.每生每節課收費四0元。 (三)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課 ,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面授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五五0元為原則。 3.每學分收費二四0元。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適用於九十九學年度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 並逐年實施。
  • 三、學校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
  • 四、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所收取之費用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 項費用,並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如仍有不足時,應調整鐘點費。
  • 五、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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