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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二字第09336002900號函訂定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規劃臺北市公私立高中學生重修學分事宜, 特依據教育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 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以下列順 序為之: (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 (二)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以二○人以上為原則。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考查方式均由學校訂定;惟需辦理一次定期考查, 其權重由學校定之。 3.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年學分數計算,每學分上課不得少於六節課,由學校 定之。 4.授課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五五○元為原則。 5.每生每節課收費四○元。 (三)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小時 ,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面授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五五○元為原則。 3.每學分收費二四○元。
  • 三、學校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
  • 四、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所收取之費用應依「臺北市立中等學校各項輔導費用支用注意事項 」支用各項費用,並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如仍有不足時,應調整鐘點費。
  • 五、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 六、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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