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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秘機字第09830152300號函訂頒全文4點
  • 壹、目的:為使市政會議會前頒獎活動莊嚴隆重舉行,達到以客為尊目的,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俾資遵行。
  • 貳、市政會議會前頒獎程序,包括行政前置作業、頒獎前準備、實質頒獎、事後整理及照片 送達等 4大階段辦理。 一、行政前置作業: (一)頒獎主辦機關辦理事項: 1.各機關擬利用市政會議會前進行頒獎,應先簽陳市府核准,並簽會秘書處 (機要組)排定時程及場次,並傳送奉核原簽影本1份進行確認。 2.頒獎主辦機關至遲於會前1週送達致詞稿一式4份(稿內請書明承辦人聯絡 電話)、司儀用稿1 份,並附受獎代表名單,府內人士受獎請加列職稱, 以示尊重,並以A4用紙直式橫書打印。 3.頒獎主辦機關安排報到時間,請注意勿讓受獎者進入會場等待過久,應以 不超過10分鐘內為原則,並提示受獎者重視服裝儀容整齊(如當日不宜著 牛仔褲)。 (二)秘書處(機要組)辦理事項: 1.洽請頒獎主辦機關於時限內送達致詞稿,並將致詞稿(含程序表)送達市 長室、機要組長及司儀等,並備1份置市長(或主席)席位參用,如2場以 上頒獎應加貼見出紙標示。 2.洽請頒獎主辦機關提前到場進行接待事宜,並取得承辦人手機號碼,以利 保持聯絡。 3.洽請頒獎主辦機關確認受獎代表名單及獎牌(座)送達會場時間。 4.與頒獎主辦機關研商及排定受獎者座次,依受獎人數多寡排定「受獎席」 ,並視實際需要設置「貴賓席」,席位數量得視活動規模酌予彈性調整。 5.洽請觀光傳播局攝影室協助攝影及12樓劉銘傳廳會場人員協助播放音樂。 6.受獎者如為外籍人士,洽請秘書處(國際事務組)協助翻譯事宜。 二、頒獎前準備:即場地佈置、座次安排及綵排、接待等事宜。 (一)場地佈置: 1.視頒獎活動實際需要,於會場前方以橫式布幔或採其他適當方式,清楚揭 示頒獎名稱,佈置以簡單及不浪費為原則。 2.受獎者行進方向,以「左進右出」為主,並視受獎者人數多寡採取其他適 當動線進退,以維秩序。 3.主辦機關至遲於會前10分鐘,將獎牌(座)置放會場右側長條桌之指定位 置。 4.全部流程之確認及場地佈置等相關事宜,應於會前1日下班前就緒。 (二)座次安排及綵排: 1.視活動規模選定適當位置成立「報到處」。 2.頒獎主辦機關放置受獎者或貴賓席立牌於排定之席位。 3.如有需要可預先進行綵排,並於頒獎前5分鐘就緒。 (三)接待(含接待來賓離場): 1.請主辦機關至遲於上午7 時40分前到場,並確認受獎者到場情形,如受獎 者人數眾多,可事先洽請秘書處開放吳三連廳旁之準備室接待,並準備茶 水招待,且於頒獎前10分鐘內帶入會場。 2.頒獎主辦機關應事前洽請首長提早到場致意,禮成並予送行,俾讓受獎者 充分感受被尊重的感覺。 三、實質頒獎:即司儀開場白、頒獎過程、市長致詞及來賓致詞等程序。 (一)司儀開場白:待與會者就座完畢,司儀約以1至2分鐘為度,簡要說明頒發獎 項緣起,並視實際情形介紹蒞臨會場來賓。 (二)頒獎過程: 1.頒獎開始,請司儀邀請市長(或主席)就頒獎位置。 2.司儀依序宣讀獎項及受獎者姓名,並請頒獎主辦機關引導受獎者就受獎位 置。 3.主辦機關將獎牌(座)呈遞市長(或主席)進行頒獎,並請觀光傳播局攝 影室協助攝影留念。 4.頒獎之進行以個別受獎為原則,全程以3至4場次為限,並掌握於半小時內 完成。 5.單項頒獎儀式完成,得視需要進行團體照,並請司儀再引導受獎者回座。 (三)市長(或主席)致詞:約排定2至3分鐘。 (四)來賓致詞:得視必要性排定2至3分鐘。 四、事後整理及照片送達: (一)頒獎主辦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發布新聞稿,並可將活動情形上載機關網站加強 市政行銷。 (二)請頒獎主辦機關會後逕洽觀光傳播局攝影室(府內分機2035)索取照片電子 檔案,並儘速將活動照片送達相關受獎者,以示尊重。
  • 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頒獎活動前應審慎確認流程,並依「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會前頒獎檢核表」(如後 附)加強檢視,以順暢程序。 二、頒獎活動之進行,如有府外來賓及府內人士時,應先進行府外部分;禮成後,請頒 獎主辦機關接待府外來賓離場,再進行府內部分。 三、頒獎前,如與預定程序相違無法立即補正,秘書處(機要組)同仁應立即告知主管 轉陳秘書長、市長,並提醒司儀中止頒獎活動,改由市長口頭致謝或其他替代方式 進行。 四、受獎者未克參與綵排作業,頒獎主辦機關引導者應先行熟悉走位動向,以利執行引 導工作。 五、司儀於會前與頒獎主辦機關商洽相關流程及領獎順序,如受獎代表異動,請主辦機 關與司儀保持密切聯繫,以利全盤掌握活動之進行。 六、頒獎活動工作人員,包含總指揮1位、司儀1位、攝影官至少1位、整理及呈遞獎牌1 位、引導人員數位及控管會場秩序數位。另擔任頒獎活動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應保 持整潔、樸素。 七、受獎者因事未依約定時間完成報到手續,可依下列情況處理: (一)頒獎進行中,受獎者方報到,可安排其於最後上台受獎。 (二)頒獎已結束,受獎者方報到,則不另安排受獎,惟須委婉向其說明緣由,並 將獎牌(座)送請受獎者。 八、如為市政會議後進行之頒獎活動,請主辦機關安排於上午11時進行。
  • 肆、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依需要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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