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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秘機字第10530534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點條文;第4點調整至第1點後段並刪除;第5點點次遞移至第4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會前頒獎標準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頒獎標準作業程序)
  • 壹、為使市政會議頒獎活動莊嚴隆重舉行,達到以客為尊目的,特訂定本作業程序;獻獎程 序之進行,得準用本作業程序辦理。
  • 貳、市政會議頒獎程序,包括行政前置作業、頒獎前準備、實質頒獎、會後續辦等 4個階段 。 一、行政前置作業: (一)頒獎主辦機關辦理事項: 1.各機關擬利用市政會議進行頒獎,應先簽陳市府核准,並簽會秘書處(機 要組)排定時程及場次;獻獎則授權一級機關首長核准,並後會秘書處( 機要組)安排。 2.至遲於會前 1週將原簽影本 1份送達秘書處(機要組),並將致詞稿(採 A4用紙直式橫書打印,以 1頁為原則,稿內書明承辦人聯絡電話)、司儀 用稿及原簽掃描檔傳送dmicity@mail.taipei.gov.tw,且附加受獎代表名 單,府內人士受獎須加列職稱,以示尊重。 3.安排報到時間,應注意勿讓受獎者進入會場等待過久,並以不超過10分鐘 為原則,並提示受獎者重視服裝儀容整齊(如當日不宜著牛仔褲)。 (二)秘書處(機要組)辦理事項: 1.洽頒獎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於時限內送達應備稿件,並將致詞 稿送達市長室(或主席)。 2.洽主辦機關提前到場進行接待事宜,並取得承辦人手機號碼以利聯絡。 3.洽主辦機關確認受獎代表名單、順序及獎牌(座)送達會場時間。 4.與主辦機關研商及排定受獎者座次,依受獎人數多寡排定,並視需要設置 「貴賓席」,席位數量得視活動規模彈性調整。 5.洽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協助拍照攝影及12樓劉銘傳廳會場人員協助 播放音樂。 6.受獎者如為外籍人士,視需要洽秘書處(國際事務組)協助翻譯事宜。 二、頒獎前準備:即場地布置、座次安排及彩排、接待等事宜。 (一)場地布置: 1.主辦機關視活動實際需要,於會場前方以橫式布幔或採其他適當方式,清 楚揭示頒獎名稱,布置以簡單及不浪費為原則。 2.受獎者行進方向,採「左進右出」為原則,並視受獎者人數多寡採取其他 適當動線進退,以維秩序。 3.主辦機關至遲於會前10分鐘,依受獎順序將獎牌(座)置放於指定位置。 4.全部流程之確認及場地布置等相關事宜,原則於會前 1日下班前就緒。 (二)座次安排及彩排: 1.視活動規模選定適當位置成立「報到處」。 2.主辦機關放置受獎者或貴賓席立牌於排定的席位。 3.依預定時程進行彩排,至當日會場向受獎者說明頒獎細節及彩排,並於頒 獎前 5分鐘完成。 (三)接待(含接待來賓離場): 1.主辦機關原則於頒獎前30分鐘到場接待,至遲於會前10分鐘確認受獎者到 場情形,如受獎者人數眾多,可事先洽秘書處開放11樓吳三連廳旁之準備 室接待,並準備茶水招待。 2.主辦機關應事前洽首長提早到場致意,禮成並予送行,俾讓受獎者充分感 受被尊重的感覺。 三、實質頒獎:包含司儀開場白、頒獎過程、主席致詞及來賓致詞等程序。 (一)司儀開場白:頒獎活動開始,司儀簡要說明頒獎項目,並視必要性介紹蒞臨 會場來賓。 (二)頒獎過程: 1.頒獎開始,司儀邀請市長(或主席)就頒獎位置。 2.司儀依序宣讀獎項及受獎者職稱、姓名,並由主辦機關引領受獎者就位, 引導人員應提前請至少 5位以上受獎人依受獎順序等候上臺(行動不便者 ,請專人協助上、下臺事宜)。 3.頒獎時,主辦機關將獎牌(座)呈遞市長(或主席)進行頒獎,並由觀光 傳播局(視聽資訊室)協助拍照攝影,以利將活動情形上傳至指定網站。 4.頒獎之進行以 1次 1個人受獎為原則,全程以 3至 4場次為限,並掌握於 半小時內完成。 5.同一獎項受獎者,如需進行團體照,由引導人員協助引領至等候區位,俟 同一獎項頒獎儀式完成,再共同上臺合影,並依主辦機關事先排定之位置 圖就定位,合影完畢,由司儀引導受獎者回座。 (三)主席致詞:約排定 2至 3分鐘。 (四)來賓致詞:得視必要性排定 2至 3分鐘。 四、會後續辦:包含上傳影音與照片至指定網站及提供受獎者照片。 (一)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 1.影音與照片檔案至遲於會後 2個工作日上傳至指定平臺,並簡述拍攝或錄 製日期、頒獎名稱等資訊。 2.沖洗頒獎照片,並提供秘書處(機要組)。 (二)秘書處(機要組): 1.檢視觀光傳播局上傳之影音檔案相關資訊,至遲於會後 3個工作日登至指 定網站。 2.檢視各週市政會議之影音與照片已呈現於指定網站,以行銷市政。 3.提供頒獎照片予主辦機關,並由主辦機關送達受獎者。 (三)主辦機關: 1.視實際需要發布新聞稿,並可將活動情形上傳機關網站加強市政行銷。 2.確認市政會議之影音與照片已呈現指定網站,俾利各界瀏覽。 3.送達頒獎照片予受獎者。
  • 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頒獎活動應於事前審慎確認流程,並依「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頒獎檢核表」(如後 附)加強檢視,以順暢程序。 二、頒獎活動之進行,如有府外來賓及府內人士時,應先進行府外部分;禮成後,由主 辦機關接待府外來賓離場,再進行府內部分。 三、頒獎前,如與預定程序相違無法立即補正,秘書處(機要組)同仁應立即告知主管 轉陳秘書長、主席,並提醒司儀中止頒獎活動,改由主席口頭致謝或其他替代方式 進行。 四、因受獎者未參與事前彩排作業,主辦機關引導人員應先行熟悉走位動向,以利現場 進行引領工作。 五、司儀於會前與主辦機關研商相關流程及受獎順序,如受獎代表異動或臨時無法到場 ,主辦機關與司儀及遞獎同仁應保持密切聯繫,以利全盤掌握活動狀況。 六、頒獎活動工作人員,包含總指揮 1位、司儀 1位、攝影官 2位、整理及遞獎 2位、 引導人員及控管會場秩序數位。另擔任頒獎活動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應保持整潔、 樸素,以維本府整體施政形象。 七、受獎者因事未依約定時間完成報到手續,依下列情況處理: (一)頒獎進行中,受獎者方報到,可安排其於最後上臺受獎。 (二)頒獎已結束,受獎者方報到,則不另安排受獎,惟須委婉向其說明緣由,並 將獎牌(座)送交受獎者。
  • 肆、本作業程序得視實際作業適時修正,俾求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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