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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機字第1113011889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刪除第3點條文之「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頒獎檢核表」;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為使市政會議頒獎活動莊嚴隆重舉行,達到以客為尊目的,特訂定本 作業程序;獻獎程序之進行,得準用本作業程序辦理。
  • 二、市政會議頒獎程序,包括行政前置作業、頒獎前準備、典禮流程、會 後續辦等 4個階段。 (一)行政前置作業: 1.頒獎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事項: (1)各機關擬利用市政會議進行頒獎,應先簽陳市長核准,並 簽會秘書處(機要組)排定時程及場次;獻獎則授權一級 機關首長核准,並後會秘書處(機要組)安排。 (2)至遲於會前 1週將致詞稿(以 1頁A4為原則,稿內書明承 辦人聯絡電話)、司儀用稿及原簽掃描檔傳送市政會議專 用電子信箱,且附加受獎代表名單,府內人士受獎須加列 職稱,以示尊重。 (3)安排報到時間,應注意受獎者進入會場等待以不超過10分 鐘為原則,並提示受獎者重視服裝儀容整齊。 (4)徵詢府外受獎者是否同意其姓名及活動照片於指定網站對 外揭露。 2.秘書處(機要組)辦理事項: (1)洽主辦機關於時限內送達應備稿件,並將致詞稿送達市長 室(或主席)。 (2)洽主辦機關提前到場進行接待事宜,並取得承辦人聯絡方 式。 (3)洽主辦機關確認受獎代表名單、順序及獎牌(座)送達會 場時間。 (4)與主辦機關研商及排定受獎者座次,依受獎人數多寡排定 ,並視需要設置「貴賓席」,席位數量得視活動規模彈性 調整。 (5)洽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協助拍照或攝影,並得視需 要洽會場人員協助播放音樂。 (6)受獎者如為外籍人士,視需要洽秘書處(國際事務組)協 助翻譯事宜。 (二)頒獎前準備:即場地布置、座次安排及彩排、接待等事宜。 1.場地布置: (1)主辦機關視活動實際需要,於會場前方以橫式布幔或採其 他適當方式,清楚揭示頒獎名稱,布置以簡單及不浪費為 原則。 (2)受獎者行進方向,採「左進右出」為原則,並視受獎者人 數多寡採取其他適當動線進退,以維秩序。 (3)主辦機關至遲於會前10分鐘,依受獎順序將獎牌(座)置 放於指定位置。 (4)全部流程之確認及場地布置等相關事宜,原則於會前 1個 工作日下班前就緒。 2.座次安排及彩排: (1)主辦機關視活動規模選定適當位置成立「報到處」。 (2)主辦機關放置受獎者或貴賓席立牌於排定之席位。 (3)依預定時程進行彩排,至當日會場向受獎者說明頒獎細節 及彩排,並於頒獎前 5分鐘完成。 3.接待(含接待來賓離場): (1)主辦機關原則於頒獎前30分鐘到場接待,至遲於會前10分 鐘確認受獎者到場情形。 (2)主辦機關應事前洽首長提早到場致意,禮成並予送行,俾 讓受獎者具有尊榮感。 (三)典禮流程:包含司儀開場白、頒獎過程、主席致詞及來賓致詞 等程序。 1.司儀開場白:頒獎活動開始,司儀簡要說明頒獎項目,並視 必要性介紹蒞臨會場來賓。 2.頒獎過程: (1)頒獎開始,司儀邀請市長(或主席)就頒獎位置。 (2)司儀依序宣讀獎項及受獎者職稱、姓名,並由主辦機關引 領受獎者就位,引導人員應提前請至少 5位以上受獎人依 受獎順序等候上臺(行動不便者,請專人協助上、下臺事 宜)。 (3)頒獎時,主辦機關將獎牌(座)呈遞市長(或主席)進行 頒獎,並由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協助拍照或攝影, 以利將活動情形上傳至指定網站。 (4)頒獎之進行以 1次 1個人受獎為原則,全程以 3至 4場次 為限,並掌握於半小時內完成。 (5)同一獎項受獎者,如需進行團體照,由引導人員協助引領 至等候區位,俟同一獎項頒獎儀式完成,再共同上臺合影 ,並依主辦機關事先排定之位置圖就定位,合影完畢,由 司儀引導受獎者回座。 3.主席致詞:約排定 2至 3分鐘。 4.來賓致詞:得視必要性排定 2至 3分鐘。 (四)會後續辦:包含上傳影音或照片檔案至指定網站及提供受獎者 照片電子檔。 1.觀光傳播局(視聽資訊室): (1)影音或照片檔案至遲於會後 2個工作日上傳至指定平臺, 並簡述拍攝或錄製日期、頒獎名稱等資訊。 (2)必要時沖洗頒獎照片,並提供秘書處(機要組)。 2.秘書處(機要組): (1)檢視觀光傳播局上傳之影音或照片檔案相關資訊,至遲於 會後 3個工作日上傳至指定網站。 (2)檢視各次市政會議之影音或照片已呈現於指定網站,以利 市政宣導。 (3)提供頒獎照片電子檔予主辦機關,並由主辦機關送達受獎 者。 3.主辦機關: (1)視實際需要發布新聞稿,並可將活動情形上傳機關網站加 強市政宣導。 (2)確認市政會議之影音或照片已呈現指定網站,俾利各界瀏 覽。 (3)送達頒獎照片或電子檔予受獎者。
  •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頒獎活動應於事前審慎確認流程,加強檢視,以順暢程序。 (二)頒獎活動依秘書處(機要組)排定之程序進行;禮成後,由主 辦機關接待來賓離場。 (三)頒獎前,如與預定程序相違無法立即補正,秘書處(機要組) 同仁應立即告知主管轉陳秘書長、主席,並提醒司儀中止頒獎 活動,改由主席口頭致謝或其他替代方式進行。 (四)因受獎者未參與事前彩排作業,主辦機關引導人員應先行熟悉 走位動向,以利現場進行引領工作。 (五)司儀於會前與主辦機關研商相關流程及受獎順序,如受獎代表 異動或臨時無法到場,主辦機關與司儀及遞獎同仁應保持密切 聯繫,以利全盤掌握活動狀況。 (六)擔任頒獎活動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應保持整潔、樸素,以維本 府整體施政形象。 (七)受獎者因事未依約定時間完成報到手續,依下列情況處理: 1.頒獎進行中,受獎者方報到,可安排其於最後上臺受獎。 2.頒獎已結束,受獎者方報到,則不另安排受獎,惟須委婉向 其說明緣由,並將獎牌(座)送交受獎者。
  • 四、本作業程序得視實際作業適時修正,俾求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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