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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職字第09941871000號函修正全文12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國中均質、適性教育」理念,辦理臺北市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北星計畫招生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北星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指臺北市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符合本計畫 推薦資格,經就讀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推薦,依高中職設定之招生條件免試錄 取之入學方式。
  • 三、國中應屆畢業生,其九年一貫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前五學期總成績擇優三學期之總平均成 績,依百分數計分法,全校排名百分比符合高中職招生條件者,得由就讀學校推薦報名 參加本計畫招生。 前項高中職招生條件之全校排名百分比訂定如下: (一)公立高中:前百分之四十。 (二)公立高職:前百分之五十。 (三)私立高中職:各校自訂。
  • 四、國中各校推薦學生參加本計畫,就同一名學生僅得推薦至一所高中職學校,推薦至職業 學校者,並得以該校所設招生科別填列志願。
  • 五、本計畫招生之辦理,由臺北市高中職參與學校組成聯合招生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 委員會),推舉一校擔任主委學校,負責召集研擬招生簡章,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 原則辦理各項招生事務,並處理招生相關緊急事宜,訂定相關保密規定及迴避原則。
  • 六、前點招生簡章應詳列簡章公告日期、招生科班、招生名額、報名資格、各校招生條件、 成績採計、錄取、放榜、報到及招生申訴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
  • 七、本計畫之高中職招生名額由本局專案核准,該招生名額占各校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 比例如下: (一)公立高中:百分之五至七點五為原則。 (二)公立高職:百分之五至十為原則。 (三)私立高中職:與當學年度基北區擴大高中職免試入學之招生名額合計不得超過百 分之五十。 公立高中職如有特殊需求,得專案報請本局提高本計畫招生名額,惟與當學年度基北區 擴大高中職免試入學之招生名額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高中職各校招生後未足額錄取及放棄入學資格後之缺額,應納入作為當學年度北北基高 中職聯合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名額。
  • 八、本計畫之錄取原則如下: (一)公立高級中學各校錄取同一國中學生以一名為限。公立職業學校各科錄取同一國 中學生以一名為限。 (二)私立高中職對同一所國中錄取人數,不受每校(科)至多錄取一名之限制。 (三)高中職以推薦學生之國中在校成績之全校排名百分比及其所填職業學校招生科別 之志願順序為錄取依據。 (四)全校排名百分比相同時,依招生簡章各校科訂定之同分比序規定,依序錄取。比 序仍相同時,予以增額錄取。 (五)各校科招生之錄取人數,以招生簡章所定名額為限,不列備取。 (六)經本局核准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本計畫招生,公立高中職各校對 達錄取標準者,以錄取一名為限,其錄取名額得以外加方式另計。如有比序結果 相同之學生,由該招生學校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錄取。
  • 九、各國中應成立推薦委員會,訂定推薦原則及程序,於校內公布,審慎辦理推薦作業,並 依招生簡章之規定向招生委員會辦理推薦報名作業。
  • 十、學校如有推薦不實或違反招生規定之情事,由本局追究學校及人員責任。
  • 十一、依本計畫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如欲參加當學年度高中職、五專 等其他招生入學管道,須依招生簡章規定,於期限內書面申請放棄本計畫錄取入學資 格後,始得報名。
  •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之招生簡章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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