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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三字第09914838700號函訂定全文7點
  • 一、依據: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二)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員工訓練實施要點。
  • 二、目的: 配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動組織改造,及因應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學校)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變動時,辦理公務人員移撥安置作業,協助其對新任工 作之適應與發展,使其順利轉換職務職系或轉任新職,以達到適才適所、培育人才之目 標,俾有效運用人力。
  • 三、施訓對象: (一)因各機關學校組織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 關學校,其新任職務職系或工作,與原任職務職系或專長不符之公務人員。 (二)因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須調任其他職務職系工作,與現任職務職系或專長不符 之公務人員。 (三)因各機關學校輔助單位公務人員比例超過規定比例,須由輔助單位人力轉換至業 務單位人力者。 (四)因配合各機關學校業務發展需要,擬指派擔任新增業務之公務人員。
  • 四、辦理權責及內容: (一)各機關學校為因應組織調整或業務變動,涉及公務人員移撥安置或職務職系調任 時,得視業務情形及實際需要,規劃辦理專長轉換訓練,使公務人員取得新任工 作專長,惟必要時得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統籌辦理。 (二)為推動組織改造,儲備公務人員專業知能,各機關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參考新設 機關學校職掌或新增業務內容,規劃辦理各類相關專業訓練課程。 (三)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及審酌公務人員意願,優先選送輔助單位人員轉換為業 務單位人力者,及配合未來組織調整或業務變動,移撥或調任職務職系與現有專 長不符者參訓。
  • 五、訓練方式、期程及證明文件發給: (一)各機關學校除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薦送公務人員至大專校院進修學分, 且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相關規定取得擬任職務職系專長外,並得依下列方式 辦理訓練: 1.自行設班:各機關學校得自行依各職組、職系所需之工作專長規劃課程內容, 並得以集中式或分散式課程方式辦理。 2.委託訓練:由各機關學校視業務需求,納入訓練計畫,並委託本府公務人員訓 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或其他有關訓練機關(構)辦理。 3.數位學習:由各機關學校自行開辦或委託公訓處等有關訓練機關(構)運用數 位化學習平台,依各職組、職系所需專長,規劃開設相關網路學習課程。 (二)訓練期程由各機關學校依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訂定之。 (三)各施訓機關(構)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應依權責評定成績、登錄學習時數及發 給訓練及格證明文件,送由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學校據以辦理相關銓敘審定事宜 。
  • 六、專長取得: (一)公務人員在本機關學校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機關證明文件,且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 專業科目,或最近五年內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教育訓練,合併專業訓 練課程達一百八十小時,或專業科目達十學分,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取得本機關學校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 之職系專長。 (二)公務人員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專業科目,或最近五年內接受與調任 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教育訓練,合併專業訓練課程達三百六十小時,或專業科目 達二十學分,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取得相關職務職系 專長。
  • 七、經費來源: 各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及人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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