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員工訓練實施要點。
- 二、目的: 配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動組織改造,及因應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學校)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變動時,辦理職工移撥安置作業,協助其對新任工作之 適應與發展,使其順利轉任新職,以有效運用人力。
- 三、施訓對象: 各機關學校依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普通工友、專業技工、專業工友與駕駛,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因各機關學校組織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 學校,未具新職工作專長之職工。 (二)因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須調任其他職務工作,而未具該項職務專長之職工。 (三)因配合本府人力評鑑結果,須專案移撥至其他機關學校之專業性技工及專業性工友 ,而未具新職機關之核心能力者。
- 四、辦理方式: (一)自行設班:各機關學校得自行視業務需求,依各職務所需之工作專長規劃課程內容 。 (二)派遣學習:由各機關學校視業務調整及移撥情形,派赴擬調任之機關學校(單位) ,或與轉換之專長業務性質相近之機關學校(單位)進行學習。 (三)委託訓練:由各機關學校視業務需求,納入訓練計畫,並委託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本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惟在不影響該中心既定年度計畫及現有訓練能量原則 下、且訓練之相關經費由委託單位支付)或其他有關訓練機關(構)辦理。
- 五、鼓勵措施: (一)依第四點參加自行設班、派遣學習或委託訓練成績優秀者,得於同期受訓人數以不 超過五分之一給予行政獎勵,並於記功一次範圍內核實檢討。 (二)移撥安置機關學校職務所需專長,如須以獲得相關職業證照為限者,其取得證照報 考所需費用,比照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補助標準辦理。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 校相關經費檢討勻支。
- 六、經費來源: 各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及人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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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三字第09914838700號函訂定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