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與管制執行抽查各項事宜,依據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特設本府聯合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 展局派員兼任,並均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七人由本府就下列業務相關局處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政風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派兼之人員,含召集人、副召集人,應為股長級以上之主管人員。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時,應委任代理人出席。
- 三、本小組任務為不定期前往本府各公共工程工地進行餘土業務抽查,以每月一次,每次一 件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加抽查次數或件數。
- 四、本小組依第三點進行抽查作業,由召集人擔任領隊,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五、本小組相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府工務局兼辦之。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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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一字第1003012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