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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資訊處(100)北市資應字第10030069900號函訂定全文7點
  • 一、目的 本府資訊處(以下稱主辦機關)為解決本府各機關外語翻譯人力與經費不足問題,於10 0 年度提供外文翻譯服務,以協助各機關外文網站內容維護人員,定期更新與充實外文 網站內容。
  • 二、期程 本服務自 100年 3月21日起至 100年12月31日止,主辦機關得視各機關申請狀況,於額 度全數使用完畢時終止服務(服務終止時另行公告)。
  • 三、服務範圍 1.本服務包括本府各機關外文網站內容中文翻譯為外文及外文審稿作業,非置於外文網 站之資料,不予受理。 2.本服務適用之機關外文網站範圍如下: 2.1 各機關入口網站。 2.2 各機關建置維運之主題網。 2.3 各機關建置維運之短期行銷網站。 3.文稿內容規範 3.1 申請額度 3.1.1 翻譯服務:每個機關每月最多遞送 4張申請單,每張申請單之送翻字數, 以500個中文字為限。 3.1.2 審稿服務:每個機關每月最多遞送 1張申請單,每張申請單之送審字數, 以500個外文字為限。 3.2 文稿類別:以「最新消息」、「新聞稿」、「活動訊息」等較具時效性及更新頻 率需求較高之資料為主 4.其他注意事項 4.1 府級重要活動網站(例如花博)之翻譯或審稿申請,將優先受理。 4.2 為善用本府有限資源,已申請翻譯之文稿,不得再申請審稿服務。 4.3 若申請字數、遞單數量超過前述限制,或申請之文稿種類屬於更新頻率較低之資 料,例如政策白皮書、統計資料、法規條文等,主辦機關得不予受理。 4.4 字數計算時,應包括標點符號及附件、圖說之文字。 4.5 本服務主旨在協助機關翻譯及審核外文網站資料,資料之正確性、更新程度及是 否完整,仍應由申請機關自行負責。
  • 四、申請方式與流程 欲使用本服務之機關,請參考附件 1之服務申請流程圖,並依下列步驟提出申請: 步驟 1 詳閱本須知之各項申請規範。 步驟 2 送翻或送審之稿件完成內部審核,確定「定稿」版本。 步驟 3 填寫申請表(附件 2),並將核章後之申請表正本,公文交換至主辦機關承辦 窗口。 步驟 4 將相關文稿電子檔 email至本服務電子信箱。 步驟 5 主辦機關收到申請表及文稿電子檔後,進行審核是否受理,申請受理後,始送 件進行翻譯作業,完成翻譯稿件以 Email交付申請機關。 步驟 6 申請機關收到稿件後 3個工作天自行完成確認,若需修改應於 3個工作天內, 以 email方式提出修稿申請(修稿申請須註明對內容有疑問之處或修改方向, email至translate@mail.taipei.gov.tw信箱)。 步驟 7 主辦機關收到修稿申請後, 3個工作天完成修稿交付,修稿申請最多以 2次為 限。 申請必備文件及遞送方式說明表
    項次 申請文件 規格 遞送方式
    1 申請表 核章正本 公文交換至:資 訊處應用服務組
    2 電子檔 定稿版DOC檔 免備文Email逕 服務信箱: translate@mail taipei.gov.tw
    翻譯:中文稿電子檔 審稿:外文、中文稿電 子檔
    3 雙語詞彙 翻譯內容專有名詞 之中外對照詞彙, 例如:機關名稱中 外對照(DOC檔)
  • 五、作業時間 1.受理申請時間:週一至週四早上 8時至下午 6時,週五早上 8時至中午12時。收件日 後10-14 個工作天內交件,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2.若內容涉及本府重大政策及活動(如花博),需提早交件,以另案申請方式辦理。 3.受理收件後,申請機關若大幅更動或增加內容,須重新填寫「申請表」,交件時程向 後順延。
  • 六、完稿確認與修改 完成翻譯之外文稿需由申請機關自行確認,可於收到外文稿後 3個工作天內提出修稿申 請,主辦機關受理修稿申請後,於 3個工作天完成修稿交付,修稿申請最多以 2次為限 。
  • 七、客服聯繫 有關本服務申請、完稿交付、修稿申請等各項問題,請洽本處客服窗口: 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070 服務信箱:translate@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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