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鼓勵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本處網路拍賣作業,適時予以獎勵,以促進資源再利 用,並增益市庫收入。
- 二、獎勵方式: (一)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本處網路上架拍賣,其成交件數、入帳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以其入帳金額 5%核給等值之獎品: 1.入帳金額超過 2萬元至 6萬元者; 2.成交超過40件且入帳金額達 1萬元以上者。 (二)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本處網路上架拍賣,其成交件數、入帳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以其入帳金額之全額 5.5%核給等值之獎品: 1.入帳金額超過 6萬元至10萬元者; 2.超過80件且入帳金額達 3萬元以上者。 (三)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本處網路上架拍賣,其成交件數、入帳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以其入帳金額之全額 6%核給等值之獎品: 1.入帳金額超過10萬元者; 2.超過 120件且入帳金額達 5萬元者。
- 三、核算期間:97年度首次核算期間以入帳期間自 3月30日起至11月30日止;邇後每半年為 一期核算一次。(即第一期:上年度12月 1日起,迄本年度 5月31日止;第二期本年度 6 月 1日起至11月30日止)。
- 四、核算基準: (一)獎勵金額為核算期間已完成交貨結案之案件,採「入帳金額」(即成交金額扣除 劃撥手續費)為計算金額。 (二)登錄上網拍賣案件金額未達 100元者,其件數及金額不納入核算。 (三)本要點計算單位至百元,以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
- 五、所需經費於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廣告費用及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六、依本要點獎勵核發金額,每一機關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2萬元整。
- 七、合作委託代辦之其他地方政府機關得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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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7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獎勵網路拍賣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0)北市質借稽字第10030122500號書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