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4)北市質借稽字第10430123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為鼓勵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積極參與「臺北惜物網」網路拍賣作業 ,適時予以獎勵,以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收入,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獎勵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參與網路拍賣,於獎勵核算期間已完成出貨結案之拍賣案件達二 十件以上,且成交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依其成交金額百分之五核給等 值之獎勵品(券)。 (二)獎勵品(券)核發,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按十位數四捨五入。 (三)獎勵額度,每一機關學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萬元整。
  • 三、本要點獎勵每年核算一次,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動質處)每年七月核算上年度 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之執行績效。
  •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質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五、合作委託代辦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及學校等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