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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5)北市交管字第105377023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5、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都會區市區及公路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區及公路汽車客 運營運服務健全發展,並就路線新闢、變更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特設臺北市市區及 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路線新闢、變更(含路線調整、延長或整合)或撤銷之 審議事項。 (二)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及新北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加入本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服務及 路線整合之審議事項。 (三)新闢本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事項。 (四)公路汽車客運路線與本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間之票價、票證整合事宜之研議事項 。 (五)本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釋出審議及申請經營者之評選事項。 (六)行經本市市區與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及站位重大案件審議事項。 (七)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購車補貼審議事項。 (八)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增加營業車輛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路線相關問題之研議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除相關機關委員六人由交通部一人、交通部公路總局一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一人、本局二人、本市公共運輸處一人兼任外,其餘由本局就學者專 家聘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綜理會務,共同主持會議。其中一人為本局委員兼任;另一人由 學者專家委員互選之。
  •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市公共運輸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 有關業務;置組員若干人,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新北市 政府交通局、本局與本市公共運輸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五、本會對於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邀請相關公 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列席說明。
  • 六、本會於工作小組初審作業後認為重大案件須提本會審議時召開之,由二召集人共同召集 並擔任主席。開會時,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關業務 主管或人員代理出席。 工作小組每一至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七、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公共運輸處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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