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區及公路汽車 客運營運服務健全發展,並就路線新闢、變更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特設臺北市市區 及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學者專家委員互 選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五)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代表七至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路線新闢、變更(含路線調整、延長或整合)或撤銷之 審議事項。 (二)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及新北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加入本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服務及 路線整合之審議事項。 (三)新闢本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事項。 (四)公路汽車客運路線與本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間之票價、票證整合事宜之研議事項 。 (五)本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釋出審議及申請經營者之評選事項。 (六)行經本市市區與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及站位重大案件審議事項。 (七)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購車補貼審議事項。 (八)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增加營業車輛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路線相關問題之研議事項。
- 四、本會視實際需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本會對於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之審議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相關公路 主管機關、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委員列席。
-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公運處派員兼辦之,並得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公運處處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有關業務;置組員若干人,由交通局、公運處、交通部公路 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及新北市政府交 通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工作小組每一至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公運處於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19
臺北市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8)北市交管字第1083021232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108年1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