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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0)北市工土字第10030032700號函訂定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工程創意研究制度,提昇工程品質,營造優 質城市風貌,並傳承工程經驗,特設置本工程創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爰訂定本 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 派本局副局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局各工程處處長均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召集人依個案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出席: (一)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具相關專長之同仁。 (二)學者專家。
  • 三、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有下列案件,應提請本小組討論: (一)重要工程規劃案之籌劃。 (二)重要工程規劃案或初步設計之執行成果。 (三)可能對市民生活品質產生重大影響之工程規劃案。 (四)各工程處認為有需要提報討論之工程規劃案。 (五)施工過程遭遇困難且無法自行解決之案件。 (六)局長指示需提報討論之案件。
  • 四、次年度預算新興工程提報案件之決定,於本局次年度預算案確定後一個月內,由土建科 請各工程處就次年度新興工程計畫,選擇提報案件,再由本局各業務科提供增刪意見並 簽報核准後提報本小組討論。 其他提報案件之決定,除符合第三點第六款之案件外,其餘應簽報本局核准後提報本小 組討論。
  • 五、本小組召集會議之方式如下: (一)工程處應先填寫提報資料表(如附表),送本局土木建築科(以下簡稱土建科) 簽報召開會議。 (二)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如召集人、 副召集人皆未能出席會議,則由召集人指定人員代理之。 (三)會議召開時,先由工程處簡報,再由本局與該討論案相關之業務科提供意見,其 後請出席委員發言討論。 (四)本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
  • 六、本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幕僚事務,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土木建築科為指定 之本小組彙辦單位。
  • 七、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經本小組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出席會議者, 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 八、本小組所需事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適時簽報局長核定後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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