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臺北市政府松山文化創意園區(以下簡稱本園 區)之古蹟保存與再利用,及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特設臺北市政府松山文化創意 園區發展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 (四)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 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及學者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園區發展策略與目標績效之審議。 (二)園區空間分配及利用管理規章審議。 (三)審議其他有關本園區發展規劃之重要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綜理以下業務: (一)園區發展策略與目標績效之規劃。 (二)園區內進駐團隊之審核、協調與監督。 (三)園區空間分配及利用管理規章研擬。 (四)處理其他有關於園區經營管理之事項。 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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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31
臺北市政府松山文化創意園區發展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一字第10030392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