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復興館 8樓城市空間 (以下簡稱城市空間)每年回饋本府免費借用30天次檔期管理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申請免費借用城市空間檔期,應以本府各一級機關為主辦機關,且內容須為公益、文化 、藝術展演及其他政令宣導活動。
- 三、城市空間使用時間如后: (一)每週日至週四:上午11時至晚間 9時30分。 (二)週五、週六及假日前夕:上午11時至晚間10時。 (三)如遇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復興館調整營業時間,則配合調整之。
- 四、申請免費借用城市空間檔期,以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 )登記之檔期為準,公管中心應於每年 5月底前完成當年度下半年度檔期登記調查,每 年11月底前完成次年上半年度檔期登記調查,若使用檔期未達30天次,公管中心得受理 各一級機關臨時登記。 前項檔期登記原則,以本府府級重大活動為優先,如有爭議則由公管中心召開跨局處協 調會協商之。
- 五、經公管中心登記免費借用城市空間檔期,使用機關應於活動舉辦日三個月前向太平洋崇 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具體活動名稱及內容,並於活動舉辦日20日前簽署「復興館8F CITYHALL 使用切結書」及提出詳細活動內容及其他配合事項。
- 六、經公管中心登記免費借用城市空間檔期,本府機關不須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基本 電費,若有特殊或大量用電使用需外接電盤箱,依實際使用電量收費。
- 七、使用機關免費借用城市空間,除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遵守「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復興館 8樓城市空間場地借用契約」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復興館 8 樓城市空間使用及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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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公字第10430180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