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02382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打造運動島計畫,鼓勵潛在性運動人口,成為自發 性運動人口,讓個別型運動人口,轉換為團體型運動人口,實現獎勵標竿強化體質,普 及運動擴大效果,建立平台基礎扎根,樂活加值創新服務,特設打造運動島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召集人由市長或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 市長指派一人及體育局局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體育局指派一人兼任,以及教育 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訪視委員三位,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業 務相關局、處及會之人員,以及體育、教育(文化)、農民(含漁民)、勞工、身心障 礙及原住民等領域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三 分之ㄧ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市政白皮書體育政策規劃及執行。 (二)配合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政策之推動。 (三)有關本市打造運動島策略之規劃與推動。 (四)其他與運動島相關之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召集人 得指定本會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體育署及打造運動島輔導委員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 五、本會設分組,置組長及幹事,均由執行秘書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體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